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村容镇貌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监督。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容镇貌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自治县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容镇貌工作。

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镇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