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影响村镇环境卫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放养家禽家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