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村容镇貌和阻碍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主要道路晾晒农作物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