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资金、技术等支持和税收优惠。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2宣传与教育
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对人体健康及生命危害等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减少高危行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主动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题教育,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服务。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等内容纳入相关学科教师培训和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各类学校落实教学计划。
学校(院)的校(院)长是本单位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院校及其他各类寄宿制学校(含专门教育类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培训内容。
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监管场所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被监管人员出入监所教育、常规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被监管人员都能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Chapter 3监测与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管理,对艾滋病流行态势进行分析预测,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建立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报告网络系统,为艾滋病信息监测、追踪随访、转介转诊等工作提供保障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辖区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实施监测,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组织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进行医学随访。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应当对检测质量负责,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合法性。
检测采取实名制。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检测结果后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与其有性关系者及监护人;三十日内未自行告知或者未委托告知的,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告知其配偶、与其有性关系者和监护人,并提供医学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
Chapter 4预防与控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大对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并加大对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犯罪活动人员的案件查处力度。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加强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的监管,依法清理和打击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及毒品交易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个人,有效遏制和阻断艾滋病病毒经性行为和注射吸毒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工作的指导以及公用物品和器具消毒的监督检查。
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艾滋病防治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治疗、心理咨询及综合干预服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吸毒人员做好宣传及帮教工作。
艾滋病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和检测结果核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检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检测应当包含核酸检测。
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机构负责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登记、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进行随访检测。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自治区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一)接受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指导和定期随访;
(二)接受负责对其随访的单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并需要医疗服务的,离开前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负责对其随访的单位;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Chapter 5治疗救助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验收通过的艾滋病抗病毒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符合有关治疗标准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监管场所应当建立艾滋病初筛检测机制,对监管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监管场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监管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并负责信息报送、阳性结果告知、心理咨询和矫治等工作;对解除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五)向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对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对符合特困人员、孤儿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尊重个人和家庭意愿,采取妥善方式予以安置。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艾滋病疫情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四)提供虚假婚前艾滋病检测报告的;
(五)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六)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向无关人员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的;
(八)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或者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故意传播艾滋病的;
(三)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