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艾滋病疫情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四)提供虚假婚前艾滋病检测报告的;

(五)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六)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七)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向无关人员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有关信息资料的;

(八)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