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指导和定期随访;
(二)接受负责对其随访的单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离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并需要医疗服务的,离开前告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负责对其随访的单位;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恐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