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