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开展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和检测结果核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检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检测应当包含核酸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