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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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5, 2019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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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articles
(2018年8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性文本。
发改、公安、应急、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可以依托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Chapter 2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执行机构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五)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六)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损毁树木、绿地或者在公共场地种植蔬菜等;
(九)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任意弃置垃圾、高空抛物、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四)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外涂写、刻画和悬挂、张贴物品;
(十五)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六)擅自在道路、单元门厅、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
(十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Chapter 3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妨害物业管理或者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五)对业主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事项进行核查,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八)做好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十一)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对在道路、单元门厅、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垃圾及其他物品、刻画、涂写、污损墙壁的,应当及时检查、清理并恢复原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六)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七)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八)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十)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物业服务投诉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代收代缴事项;
(五)定期公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定期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一)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私自在任何部位搭设房屋、建筑和信号塔等活动;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
(五)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骚扰、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六)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业主大会同意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向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交接记录;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六)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及其资料;
(七)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清单;
(八)电梯、消防、安防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费用和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
(三)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清单;
(四)物业承接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Chapter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收费
(一)物业现状;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公共秩序管理、消防、公共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务的移交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十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续签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未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未作出续签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Chapter 5物业的管理与使用
非战备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老旧住宅小区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中,应当将电瓶车充电列入整治和改造范围。
Chapter 6物业的保修与维护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接相关资料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有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拒不交接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资料、财物和印章。不按时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拒不移交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