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