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宣传栏公示:
(一)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物业服务投诉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代收代缴事项;
(五)定期公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定期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