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承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

(三)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清单;

(四)物业承接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