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