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