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0, 2019
- In force from
- June 20, 2019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9年2月25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湿地、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对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在自治县内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环境保护税、水资源费等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税费,按规定留存或返还自治县的部分,用于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与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环境损害责任人不按要求治理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生态损害的企业和个人承担。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等监测信息。
严禁破坏和毁损环境保护监测场地和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检举、揭发、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网站,受理公民的举报。对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经查实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功能区划
(一)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湘江东源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西河干流、涔天河水库和小一型以上的其他水库;
(三)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湘江东源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沿线两旁的第一层山脊或非城镇和村庄规划区平地可视二百米以内的范围;
(四)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五)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与建设行为:
(一)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
(三)开采矿产资源;
(四)建造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Chapter 3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将山区县级道路两侧二十米以内以及乡、村、组道路两侧十米内的林地林木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在封山育林期间,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砍伐、移植树木,禁止烧炭、采脂、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禁止开垦、取土、采石及其他破坏林地行为。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岸、水库的显著位置设立"河(库)长公示牌"。标明河(库)长姓名、职务、河流(水库)概况、保护目标、监督电话。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设置排污口、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禁止在湘江东源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西河干流、涔天河水库和小一型以上的其他水库从事餐饮、娱乐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水体污染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将治理信息及时公开。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应当予以限期关闭拆除。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Chapter 4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林业生态经济,对商品林中的低效林,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国家技术规程进行改造,发展水果、茶叶、油茶、木本药材等经济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涔天河水库两岸可视范围内的林木林相改造规划,提高生态美景度。
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高、剧毒农药的监管;在农田、林地选择合适地段设置垃圾存储站,定期统一处理农药垃圾。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尾矿、尾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畜禽规模养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畜禽粪便、尸体和废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严重污染空气的行为。
工矿区的工业用地须进行生态修复后才能进行再开发利用。禁止未经生态修复的污染场地进入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两侧绿化和原有植被保护工作,并对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地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渠道、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涔天河、姑婆山、大龙山、黄龙山、秦岩、香草源、九龙井等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完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Chapter 5社会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
(一)餐饮的油烟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
(二)机动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燃煤锅炉超标排放;
(四)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违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一)自治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督促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二)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管理,指导督促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做好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自治县文化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中考、高考考试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垃圾分类投放和参与治理的义务,城乡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的回收点。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填埋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
城镇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蓄水线以上五十米内或水岸线水平可视距离二百米以内,严禁葬坟。
在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逐步迁移至指定的公墓区或公益性墓地。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业,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拒不停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超标准排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编制规划或者擅自修改规划的;
(二)违法决策造成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的;
(三)违法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发现生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