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业,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拒不停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