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水文、大气、地质、土壤、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态要素实施动态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制度。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等监测信息。

严禁破坏和毁损环境保护监测场地和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