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