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水体污染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将治理信息及时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