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2, 2017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18
- Articles
- 60 articles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总 则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本条例对村道和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公路管理工作。
Chapter 2公路规划建设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的科学性、合规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
县道规划由区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区公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专用公路需要与公路相连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指向清晰、易于识别。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安装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并组织安装。
新建、改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协调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两年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对公路进行养护管理。
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Chapter 3公路养护
收费公路养护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参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
巡视检查与铁路、河道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公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公路养护责任单位难以及时修复的,由沿线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公路两侧以及中间隔离带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应当符合有关规范,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管理部门发现管线井及井盖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应当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理。
管线井无产权单位认领的,按照其功能由公路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将指定结果反馈公路管理部门。
Chapter 4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行驶时间和路线;
(二)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车辆的行驶证;
(四)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方案。
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公路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需要加固、改造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委托护送的,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林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符合树木、绿地保护规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部门。
Chapter 5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及其调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
在建或者已经投入运营的收费公路,应当按照统一标准,逐步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收费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提示并尽快修复。
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不得停止收费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运营,不得封闭互通立交匝道。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相关收费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服务区执行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公安、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一)无通行卡、倒卡、使用伪造通行卡;
(二)假冒法定减免通行费车辆;
(三)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四)其他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通行车辆应当按照车辆出站点距联网内入市最远端的最短路径距离交纳车辆通行费。
Chapter 6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道、村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建设、养护。
Chapter 7区域公路管理协作
Chapter 8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擅自停止收费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运营或者封闭互通立交匝道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9附则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和边沟(坡顶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五米的区域,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油田、农场、林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内部联络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