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公路规划建设经公路管理部门验收认定,主要供机动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和边沟(坡顶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五米的区域,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油田、农场、林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内部联络的公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