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公路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作巡查记录。

巡视检查与铁路、河道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公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