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建设单位实施涉路施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