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8,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8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
Chapter 2设立
(一)珍贵的、不可再生的;
(二)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或者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的;
(三)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或者区域代表性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执行。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相关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3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一)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风力发电、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
(三)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四)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
确需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安排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工程项目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Chapter 4保护
(一)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二)划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并采取防火、防洪、避雷、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三)加强对特殊地质地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利用和水体污染;
(四)加强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保护植被,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养护;
(五)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设立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和风貌;
(六)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
(七)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四)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
(五)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六)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七)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设施;
(八)乱扔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
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划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隧道、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景观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展销或者进行实景演艺、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临时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应当制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不得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Chapter 5管理和服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
(一)设置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
(二)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以及垃圾分类收运、污水处理等设施;
(三)建设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旅游服务设施,提供语音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一)在危险地段、水域以及危险动物出没、有害植物生长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采取措施,确保其经营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营;
(四)制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和救援应急预案;
(五)其他游览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索道、缆车、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价格水平等进行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票价优惠。鼓励有条 件的风景名胜区向社会免费开放。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