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