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展销或者进行实景演艺、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临时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应当制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不得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