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规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

(一)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风力发电、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

(三)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四)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

确需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安排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工程项目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