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未经批准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