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 例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划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隧道、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