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修改、废止的决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1日无条文结构
- (16)将原第三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修改为“市、县级”;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赋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 修改、废止的决定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0月9日无条文结构
-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 修改、废止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4年1月27日无条文结构
- (十六)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在其中的“设定”后增加“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在“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前增加“有关”。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9日39 条
- 第二十八条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绿化、建设、农业、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11月27日107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0月26日28 条
-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9年3月2日80 条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1月28日64 条
- 第九条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 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3月31日28 条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13日22 条
- 第二十条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指定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3月30日40 条
- 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等情况通报制度。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7月31日69 条
- 第六十七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3月25日34 条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修改、废止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公证协会可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6日30 条
- 第二十三条公证协会可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6日39 条
- 第二十八条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绿化、建设、农业、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4日102 条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26日64 条
- 第九条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 地方法规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4月6日29 条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