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