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