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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24 部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5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0月21日47 条
    •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11月18日41 条
    • 第二十二条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3日80 条
    •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6月23日39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修改、废止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无条文结构
    • (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本人…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6月6日64 条
    •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3月30日39 条
    • 第三十三条(五)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地方法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7 条
    •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结。
    •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不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
  • 地方法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0 条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取消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级、晋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降低、取消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 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25日98 条
    •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3月30日64 条
    •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9日64 条
    •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不再从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关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 地方法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4月15日64 条
    •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不再从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关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 修改、废止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30日60 条
    • 第三十九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不予录用、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9月28日75 条
    • 第二十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举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6 条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待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收回待业证;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8月26日155 条
    • 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30日46 条
    •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依法组织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所在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标准,补发应得的报酬;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1 条
    • 第十四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