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不再从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关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