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