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二十七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不再从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注册机关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