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中山市、江门市有关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协同工作机制。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交流、研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成效和问题;
(二)固体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协作事项;
(三)联合打击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有关事项;
(四)固体废物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联合办理事项;
(五)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事项;
(六)其他需要协商研究的事项。
工作协调会议实行轮值制度,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日常协调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跨市协作的联动机制,促进区域管理成本优化和利用处置能力提升。
鼓励和支持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和支持本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按照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参与协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构建覆盖全类型、全过程的固体废物统计体系,建立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回收利用量等基础数据统计和发布制度。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江门市有关部门加大对跨区域陆路、水路运输通道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跨市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船舶行驶轨迹和固体废物转移情况的联合监管,确保将固体废物按照规定运输到指定地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固体废物处置、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信用评价的共享机制。对守信运输企业探索建立三市互认的白名单制度。
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规范,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管理。
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与中山市、江门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团体标准,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发生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中山市、江门市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开展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工作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敏感区、未利用地或者空闲地的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适时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对市际交界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执法经验交流,开展典型案件分析研判,共同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