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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
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与中山市、江门市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及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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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