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防治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中山市、江门市有关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协同工作机制。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