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珠海市与中山市、江门市的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推进区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