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方面的协同机制。

发生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中山市、江门市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开展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