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合作,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规范,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