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6月1日
- 条文数
- 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26日娄底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和换电设施的总称。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充电设施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指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省道沿线、公共交通停保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拆除。
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提供充电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建设充电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
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运营数据接入全省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服务范围内充电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整改,对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违法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