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