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改造项目内容。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提供充电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建设充电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