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同步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改造项目内容。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提供充电设施统一建设、运营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建设充电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