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服务范围内充电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整改,对不履行整改义务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违法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