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设施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充电设施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指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省道沿线、公共交通停保场、交通枢纽等领域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