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30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采取黑土地保护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黑土地质量;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等职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精细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推进梨树模式等黑土地保护模式的创新示范和应用;推广使用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等职责;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资源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等职责;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
(四)财政主管部门落实黑土地保护经费投入,拨付黑土地保护奖励、补贴和补偿资金等职责;
(五)水行政、林业、发展改革、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田长制。建立县(市)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田长制。田长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市、县(市)区应当明确黑土地保护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并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长效宣传机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7月22日所在周集中开展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符合标准的优质有机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一)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二)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
(五)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发和放牧活动;
(六)以建设庭院、农业设施或者农业园区等为名,违法违规占用黑土地;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