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采取黑土地保护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黑土地质量;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等职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精细化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明确黑土地质量提升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