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未规定的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措施、监管职责、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